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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该赔偿医药费

2000-12-13 来源:生活时报 杨振波 柯玲娟 我有话说

[案例]张兵和谢俊是好朋友,1999年5月,两人在聊天时张兵向谢俊倾诉自己因成绩差如何被班主任赵老师歧视的事儿,正说着的时候,看到赵老师推着自行车回家,他旁边有一条小狗,张兵便捡起一块石子瞄准狗的眼睛砸去,小狗被砸中后猛的一跳,并向走在旁边的赵老师腿上猛咬一口,使得赵老师为此花去医药费4000元。他在腿好之后想起诉要求赔偿,但又不知该起诉谁?

[解析〗在本案中,被诉对象应为谢俊和张兵的监护人。因为张兵和谢俊在实施侵权行为时,均未满18周岁,但谢俊在一家工厂当工人,根据《民法通则》第11条的规定,18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谢俊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而张兵则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8条规定,教唆、帮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在本案中,谢俊教唆张兵扔石子砸狗,他们二人为共同侵权人。教唆人谢俊应承担主要责任,而由张兵承担次要责任。又因为张兵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所造成的损害应由他的监护人承担,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是他们的父母。综上所述,赵老师起诉的对象应为谢俊和张兵的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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